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立院祭六輕條款 重罰負責人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2011年11月24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衛環委員會挑燈夜戰,初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六輕條款」,要求石化業者運轉期間必須定期提風險評估報告,違者將立即停工,負責人及行為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石化業等高危險行業若未做好安全衛生措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或工程倒塌,罰款將大幅加碼到5,000萬元,並得連續罰。委員會決議,職安法三讀公告後,一年內要施行。

六輕連續工安意外引發社會關切,勞委會提案修改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15條條文,明訂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的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風險評估。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以六輕為例說明,若勞委會公告為特殊高危險製程,將要求每3年提風險評估報告,若未依風險評估報告採取措施,可要求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要求停工,負責人及行為人還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定期提風險評估報告,則可直接要求停工,負責人及行為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劉建國仍質疑3,000萬罰款對六輕嚇阻有限,協商後決議將罰則上限提高到5,000萬,並做出主決議,要求勞委會明確訂出裁罰基準,詳述哪些違規行為要罰5,000萬,避免行政單位再以較低罰款開罰「不痛不癢」。

職安法修正後適用範圍擴及所有工作者,包括受僱者、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派遣工及志工、實習生、職訓學員等都一體適用。

另外,新增「防過勞條款」,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等高危險群,應採取預防過勞措施,若勞工發生職業病,雇主可罰3到30萬元。雇主要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若健檢發現異常,如發生高血壓等心血管疾病,醫生評估不適原有工作,雇主應變更工作場所、內容或縮短工時,否則可罰3到15萬元。勞委會並有權指定特定事業單位,雇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立院初審 石化業須提風險報告
中央社 – 2011年11月24日 上午5:31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3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六輕條款」,未來石化工業要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如果業者輕忽導致爆炸或火災,最高可處新台幣5000萬罰款。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由於台塑雲林六輕廠大火事件引發關注,增訂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達規定數量危害化學品,事業單位要定期實施風險評估,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還要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審核。

法案規定,如果業者經過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送審者,可處3萬到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如果勞動檢查機構發現事業單位未依風險評估報告採取必要控制措施,應該通知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如果業者還不停工,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18萬元以下。

法案規定,風險評估報告沒有在期限屆滿前審核通過,勞工不得在該場所工作,如果事業單位使勞工在未經審核通過的場所工作,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安全科長周有洸說,過去對石化工業只有事前審查機制,以六輕為例,廠房運作多年後,管線腐蝕,現行法令沒有風險評估制度,因此修法規定石化工業營運一段時間後,強制雇主實施風險評估,補足過去只有事前審查、沒有事後審查的機制。

法案也新增條文,工作場所如果發生火災、爆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災害,雇主要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如果危險性工作場所的危害性化學品引起火災、爆炸、中毒或營造工程發生倒塌、崩塌的災害,雇主要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如果業者沒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沒有定期實施風險評估、沒有做好安全衛生措施,導致發生化學品引起的火災、爆炸等,將處30萬到5000萬元罰鍰。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考量業者的性質、規模等,訂定裁量基準。

周有洸表示,六輕火災事故時,沒造成勞工死傷,現行法律只有勞工死傷時才能罰雇主,修法後,即使沒有勞工死傷,也可以課以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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